保山峰源造林有限公司

保山峰源造林有限公司与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502民初518号
原告:保山峰源造林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板桥镇孟官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5746529215。
法定代表人:罗正康。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潜锋,男,1969年6月15日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原告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于2019年2月11日受理原告保山峰源造林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保山峰源造林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19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山峰源造林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重庆一三六地质矿产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86元,减半收取计893元,由原告保山峰源造林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幸丽
人民陪审员  寸江波
人民陪审员  邱 宏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从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