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裁定书
(2018)京0108民初57615号
原告北京合辉佳艺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冶泰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北京合辉佳艺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合辉佳艺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合辉佳艺雕塑景观艺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中冶泰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郭 齐
人 民 陪 审 员 刘 民
人 民 陪 审 员 闫 洪
书 记 员 李梦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