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瑞潮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102民初7205号
原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与兖州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17264U。
法定代表人:刘贤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丰省,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瑞潮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訾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5914815B。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洪涛,山东舜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瑞潮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郝 岩
人民陪审员  代方平
人民陪审员  樊晓宏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张弛
书记员郭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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