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鲁1191民初1290号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深圳路相家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03278266。
法定代表人:孙日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峰,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泽,山东海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科技工业园科技路(酿造厂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17264U。
法定代表人:刘贤利,经理。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元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375元;2、支付滞纳金6540.62元(按日0.5%计算35天);3、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合同,原告向被告供应混凝土,共拖欠原告货款37375元未付。诉讼中,原告放弃按照日0.5%计算滞纳金,主张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案经送达,被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4月10日签订《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型号为C20的混凝土,单价为每立方米250元,供货完毕后15天内付清所有货款,延期支付超过10天按合同总价0.5%/日收取滞纳金。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分别于2016年4月11日向被告供货60立方米,4月12日供货77.5立方米,4月25日供货12立方米,共计149.5立方米。2016年5月11日经双方结算,共计货款37375元。
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混凝土,共拖欠原告货款37375元,有双方结算单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被告自2016年5月12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7375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37375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6年5月12日计算至实际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98元,减半收取449元,由被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宗卓英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周韵扬
附:本判决适用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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