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日照瑞潮砼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民初3977号
原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新六路与兖州路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17264U。
法定代表人:刘贤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丰省,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瑞潮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高兴镇訾家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065914815B。
法定代表人:孔庆辉,总经理。
被告: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观海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24988819U。
法定代表人:苏同山,总经理。
原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日照瑞潮砼业有限公司、山东阿掖山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立案。原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通知交纳诉讼费用后,原告明确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红艳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黄秋扬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