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鲁1191执207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03278266。
法定代表人:孙日升,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17264U。
法定代表人:刘贤利,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鲁119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额为人民币37824元,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4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同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报告财产令、传票。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车辆管理部门的情况;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屋所有权情况,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目前,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有人民币37824元本金尚未受偿,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建新
审判员  王 宁
审判员  夏培宁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山传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