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91执恢35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开发区深圳路相家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3103278266。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高科技工业园科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44517264U。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119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4499.00元,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8年6月1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本案执行结案。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日照德广混凝土有限公司和日照盈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秦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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