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内0102民初681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赛罕区机场路青州豪庭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呼和浩特市法律工作者协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住呼和浩特市。
被告: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西路车管所向西彩虹桥往北走110国道中全物流21号。
法定代表人:张建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公司员工。
被告:申存虎,男,住乌兰察布凉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申存虎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日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申存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鹏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立即停止对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内存款714503.24元的强制执行并解除查封扣押;2、返还原告714503.24元购车款。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17日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向内蒙古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汽车,双方签订购车合同,签订合同后,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公司向内蒙古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转账,当时由于内蒙古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正在搬迁,内蒙古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会计误将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的账户当做汇鑫汽车贸易公司账户给了原告,原告在拿到账户后向汇鑫汽车公司转款,到2019年7月15日到汇鑫汽车公司提车时,才知道购车款转错了,不是转到汇鑫汽车公司账户而是转到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的账户,得知转错后原告马上联系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经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确认,公司账户确实到账800000元,但是已经被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法院冻结。得知购车款被法院冻结,原告对贵院的执行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贵院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内0102执异326号裁定书,裁定驳回原告的异议申请。在收到裁定书后,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未到庭发表答辩意见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辩称,对原告诉称的案件事实不清楚,和原告公司没有业务来往,钱确实是博航运输公司收到了。
被告申存虎辩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认定事实清楚执行正确,原告因为疏忽将钱款转入被告没有依据,在没有核实的情况下进行转款,首先要核对账户并核对名称,根据货币占有即所有的属性,不存在误转的行为,根据企业信息查询,我们发现原告与汇鑫公司的住所是一致的。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5月17日,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买受人)与内蒙古汇鑫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签订《购车合同》,合计207.5万元。2019年7月12日,原告瑞发运输公司通过建设银行转账支付被告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800000元,用途运费。2019年6月11日,本院作出(2019)内0102执22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扣押、划扣、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博航运输有限公司人民币718718元及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瑞发运输公司与汇鑫汽车贸易公司签订合同是购货合同,与本案支付被告博航运输公司运费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原告陈述因汇鑫汽车贸易公司搬迁导致会计误将博航运输公司账户给了原告,原告即按此账号汇款。汇鑫汽车贸易公司与博航运输公司是两个不同性质的公司,原告在未确认是否有委托转付款手续的情况下,将购车款支付到一个名称、账号不同的账户上,不符合常理,存在过错,本院(2019)内0102执2231号裁定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原告瑞发运输公司不能提供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的证据,其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945元,由原告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武玉亮
人民陪审员 孟丽旌
人民陪审员 王巨霞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 记 员 侯馨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