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7101民初424号
原告:***,女,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海安,陕西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昌德,男,汉族,住安康市汉滨区。
被告: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赛罕区。
法定代表人:王鑫,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楼商铺(跃层)**。
负责人:冯梅,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吴昌德、呼和浩特市瑞发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31元,减半收取1515.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刘     聪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李 林
书记员刘维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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