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民初11364号
原告:湖南***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栋N单元15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92571213Q。
法定代表人:周子亮,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孙治钢,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为真,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龙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创业路159号电子商务产业园901房004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206175523。
法定代表人:王翠平。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龙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建材有限公司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缴纳相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湖南***建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浩
二〇二〇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程凯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