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04财保33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易美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岳麓大道57号奥克斯广场1栋N单元151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4092571213Q。
法定代表人:周子亮,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志钢,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为真,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龙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南托街道创业路159号电子商务产业园901房004号(集群注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33206175523。
法定代表人:王翠平。
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易美特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龙升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作出(2020)湘0104财保33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湖南龙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湖南龙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其他等额财产。湖南易美特建材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龙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湖南易美特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龙升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04,000元的冻结及其名下其他财产的冻结、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舒志明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邓家欣
书记员陈文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