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6526号之一
原告: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送桥镇郭集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戴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金珠路9号6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邹喜红,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兴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原告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20元,合计2970元,由原告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