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

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83民初3302号
申请人: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北郊郭集。
法定代表人:戴光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树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芳,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郭庄镇空港大道**。
法定代表人:孙兴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赛德电气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扬州中心支公司对申请人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镇江协鑫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 成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孙锡超
书 记 员  张 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