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21执219号
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住日照市五莲县高泽镇秦家庄;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21693126182E。
法定代表人:**强,总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892848475,住所地日照市***东段(**家村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与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21民初272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3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33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同意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一次付清203350.00元,其余款及利息自愿放弃,本案执行完毕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五莲县新兴砼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