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102执368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9)鲁1102执3688号之二裁定书,于2019年11月06日向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
***存款人民币2435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