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鲁1102执4480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万美,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宗成,经理。
申请执行人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685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
经查明,本案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款项35000元,并承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42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动履行付款义务,支付申请人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35650元,并承担执行费425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作出的(2021)鲁1102民初685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日照万美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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