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傲创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02执44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烟台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27543743A。

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

被执行人:日照市傲创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东港区黄海一路北海滨六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757838633。

法定代表人:李春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春永,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

被执行人:贺云,女,1974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济南路丽城花园**2102。

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王府大街代码913711007892848475

法定代表人:李宗成,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李宗成,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彭作芳,女,1976年7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男,1966年0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本院在执行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春永、贺云、李宗成、彭作芳、***、日照市奥创商贸有限公司、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1102,民初8560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市奥创商贸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归还借款本金1898057.95元及利息,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春永、贺云、李宗成、彭作芳、***对日照市奥创商贸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春永于二〇二一年三月九日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为:

一、依据已经生效的(2019)鲁1102民初8560/8561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李春永等应偿还申请执行人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金4298057元及利息、诉讼费等,被执行人李春永等愿承担担保义务及配合执行,同时敦促借款人及其他担保人积极偿还借款本息,2021年4月30日前还清;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上述协议按期如数履行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按照原判决申请恢复执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21)鲁1102执440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法乐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柏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