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盛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121执12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五莲县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165887965T。

法定代表人:商庆收,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厉彦常,山东莲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乃文,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盛为国,男,1988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9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盛平民,男,1967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莒县。

被执行人:孙家吉,男,1970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李宗成,男,1977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皇源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都市花园**楼**206,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20523693015。

法定代表人:盛为国,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日照市刘石路东段村段),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11007892848475。

法定代表人:李宗成,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为国、***、盛平民、孙家吉、李宗成、日照皇源包装有限公司、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1121民初283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盛为国、***、盛平民、孙家吉、李宗成、日照皇源包装有限公司、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内容和规定的时间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825717.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06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为国、***、盛平民、孙家吉、李宗成、日照皇源包装有限公司、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山东五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盛为国、***、盛平民、孙家吉、李宗成、日照皇源包装有限公司、日照中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鲁1121执1260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月审判长何乃玉

审判员  李云峰

审判员  安丰阳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