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4008号
原告:青岛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旺疃社区居委会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3785850B。
法定代表人:崔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科先,山东海乐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辛屯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辛屯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5370214B609907980。
法定代表人:刘泽聪,该社区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辛屯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岛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依法冻结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辛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青岛市城阳区上马街道辛屯社区居民委员会所有的银行存款60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丕云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矫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