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214民初4014号
原告:青岛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东旺疃社区居委会北5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53785850B。
法定代表人:崔志鹏,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丈八街办太白南路22号西安建工集团大楼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82206076483。
法定代表人:张建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建工第五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红丹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杨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