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青岛福盛德行广告有限公司、青岛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4民初11037号 原告:青岛福盛德行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中城路343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城阳街道***社区居委会北500米。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青岛福盛德行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森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原告明确不予交纳。原告无正当理由不交纳案件受理费,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岛福盛德行广告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王 刚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