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一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日照一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91执98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日照一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天津路南侧西首。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绿舟南路68号辉煌国际海港城002号楼105室。
法定代表人:匡佃远,总经理。
被执行人:姜在成。
被执行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日照一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并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开户情况、在不动产登记部门的不动产情况、在公安部门的车辆情况等,其中,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在日照市北垛春茶业有限公司股权60万元,轮候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等名下汽车六辆,划拨被执行人山东海林集团有限公司等银行存款29597.18元,目前,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足额财产。另,本院已将上述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布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日照一达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未全部执行到位,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盛坚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