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

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青2822民初1205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62497E。
法定代表人:陈伟,系该公司经理。
地址: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4476916。
法定代表人:杨键,系该公司董事长。
地址:青海省海西州德令哈市。
申请人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16日申请财产保全延期,1.请求延长(2021)青2822财保6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查封期限;2.保全费用及保全保险服务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单(保单号为12717003901365767419)予以担保。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1)青2822民初1205号民事裁定书。2022年9月27日,申请人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对被申请人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账户冻结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部分工程款,现变更(2021)青2822民初1205号民事裁定书中保全标的额为由,申请解除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冻结措施的事实清楚、理由充分、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长江路支行卡号为×××、青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分行卡号为×××账户中的存款共计5764706.6元的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乌兰齐齐格
人民陪审员 段 国 莲
人民陪审员 许 得 清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 助理 仁 民 民
书 记 员 聂 惠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