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

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28民终20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2号24号楼1**14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710562497E。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泰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德令哈市乌兰东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800710447691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海西州国有资本投资运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都兰县人民法院(2021)青2822民初12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在收到都兰县人民法院催缴上诉费通知后未缴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青海博雅建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尤 晓 玲 审 判 员 陈 治 冈 审 判 员 樊 旭 华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余 晓 花 书 记 员 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