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调解书
(2020)粤0307民初38396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被告共欠原告工程款162476元及逾期支付利息13870.26元(以拖欠工程款16247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8年10月29日起至拖欠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0年8月6日),共计176346.26元;
二、双方确认,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62476元;
三、上述第二条款项162476元被告于2020年11月15日前向原告支付81238元、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原告支付81238元;
四、上述款项被告支付至原告以下账户(户名:深圳市蒙歌玛利展览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广发银行深圳深南支行;账号:10×××16);
五、如被告按上述第三条约定向原告支付完货款,原告同意免除第一条的逾期利息13870.26元;如被告未按上述第三条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有权向被告要求支付剩余未还款项、违约金(违约金以工程款162476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8年10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10000元;
六、本调解协议是原被告就拖欠工程款【合同:《2018第十二届中国(深圳)国际游艇及设备展会主场承建》、《第十二届(深圳)国际游艇及设备展会(SIBX)展会现场增加项目协议书》】最终结算文件,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遗漏和未清债权债务,本协议生效履行完毕后,原被告不得再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七、本案受理费1774.76元,由被告承担,本院在本协议签订之日向被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单,被告应七日内向本院交纳诉讼费,逾期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诉讼费用;
八、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双方同意在调解书上签字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新文
书记员 张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