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判决书
(2019)宁01民终2580号
上诉人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浩海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蒙歌玛利展览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歌玛利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2019)宁0104民初39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审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对证据和事实进行了核对,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本案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浩海公司提出: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2、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诉讼费。事实与理由:浩海公司未支付剩余10万元合同价款给被上诉人造成损失,但原审法院按照年利率24%标准判令违约金42871元,并无任何法律依据。请二审法院依法调整。
被上诉人蒙歌玛利公司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蒙歌玛利公司一审提出诉讼请求:一、浩海桃园公司支付蒙歌玛利公司承揽费100000元、滞纳金65200元(以欠付工程款100000元为基数,按每日1‰的标准自2017年6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4月11日止),滞纳金主张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浩海公司承担。
原审法院查明,2017年4月29日,浩海公司作为甲方、蒙歌玛利公司作为乙方签订《2017年第九届房·车博览会桃园民族颐养中心展区设计制作合同》,其中载明:“……一、展览工程概况1、甲方委托乙方负责2017年第九届房·车博览会桃园民族颐养中心展区设计制作合同、施工、维护及撤展工作。2、展会名称:2017年第九届房·车博览会。3、展会地点:银川国际会展中心。4、展会时间:2017年4月28日-5月4日……三、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乙方必须遵守场馆有关撤展的管理规定,避免损坏展馆设施、展具和危害施工安全的事件发生,否则如果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4、乙方在2017年4月24日进入场馆进行施工搭建,4月27日20:00前按质量要求制作完成全部所有施工项目。5、乙方搭建完毕后交由甲方使用,展品维护工作由甲方完成……四、费用及付款方式1、工程全额包干含税价(人民币)200000元……合同已经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需向乙方预付合同金额的50%作备料款,即支付(人民币)100000元……剩余款项2017年6月28日前甲方支付给乙方。2、甲方如逾期未支付款项,需向乙方支付工程滞纳金(合同总价的1‰/日,千分之一每天)……七、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协议的任何条款……甲方需赔偿由于未遵守或执行本协议而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十、争议解决在本合同执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端……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办法加以解决,经协商未果之事宜,将由合同签约地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上述合同签订后,深圳市蒙歌玛利公司按约履行了合同约定的设计、施工义务。浩海公司于2017年4月28日支付蒙歌玛利公司100000元。现深圳市蒙歌玛利公司以宁夏浩海桃园公司未付下剩100000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原审法院认为,浩海公司与蒙歌玛利公司签订的《2017年第九届房·车博览会桃园民族颐养中心展区设计制作合同》属有效合同。深圳市蒙歌玛利公司据此合同为浩海公司设计、施工2017年第九届房·车博览会桃园民族颐养中心展区,双方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现蒙歌玛利公司已按约履行合同约定的设计、施工义务,故浩海公司应依约支付下剩承揽费100000元(200000元-100000元)。又蒙歌玛利公司根据上述合同约定主张的滞纳金实为逾期付款违约金,上述合同约定的以合同总价为基数按照每日1‰计算滞纳金的标准和蒙歌玛利公司以欠付工程款为基数按照每日1‰主张滞纳金的标准均过高,一审法院考虑浩海桃园公司的过错程度及给蒙歌玛利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持浩海桃园公司支付深圳市蒙歌玛利公司2017年6月29日至2019年4月11日期间的滞纳金42871元(100000元×24%÷365天×652天),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持100000元承揽费自2019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判决:被告浩海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蒙歌玛利公司承揽费100000元、滞纳金42871元,并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100000元承揽费自2019年4月12日至本判决确定的付款之日止的滞纳金。案件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计1802元,由原告蒙歌玛利公司负担244元,被告浩海公司负担1558元。
本院认为,上诉人对原审法院按照年利率24%核算违约金提出异议。双方合同约定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按照合同总价日千分之一,原审法院考虑浩海桃园公司的过错程度及给蒙歌玛利公司造成的实际损失,调整为年利率24%核算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604元,由上诉人宁夏浩海桃园民族养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少骏
审判员 王文花
审判员 解 杰
书记员 王丽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