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0)鲁11执156号
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腾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山东路北小香店村沿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0687028504。
法定代表人:贺兆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日照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秦楼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4161326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日照市东港区腾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日照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日照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日仲字第328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权利人日照市东港区腾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欠付工程款108000元、执行费1520元。
本院在执行中,于2020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拒收且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冻结并划拨了被执行人名下日照银行账户中的存款94000元、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15520元,合计划拨人民币109520元,并过付给申请执行人108000元(扣收执行费1520元)。
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腾浩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