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日照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102财保443号
申请人:毕成传,男,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岚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娟,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秦楼街道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774161326P。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起诉前保全申请,请求将被申请人日照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处工程款12万元予以冻结。保全标的额为12万元。申请人已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公司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和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日照兴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天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万元予以冻结。
冻结期限为二年,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计算。冻结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支付。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灭。
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法官助理吕倩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