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津0103执保512号
申请人:**,男,满族,1978年1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7-602-24,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79600948Q。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津0103民初464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737608.12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杨 郡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