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3民辖终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环湖中路57-602-2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瑞善机电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延政西大道8号(常州市武进绿色建筑产业集聚示范区)创研中心323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瑞善机电技术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2022)津0319民初49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案涉商业承兑汇票出票人为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该公司为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100%控股的企业,根据相关文件精神,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本案多名被告住所地均不一致,无法按照被告住所地确定管辖。案涉票据出票人和承兑人均是廊坊京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属于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企业,应由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常州瑞善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票据追索权纠纷,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作为被告,其住所地位于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辖区内,因此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综上,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萱
审 判 员 解 童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