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1606号
原告:***,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长达公寓2-3-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7960094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