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113民初1606号 原告:***,男,199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住云南省昆明市东川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长达公寓2-3-60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079600948Q。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天津筑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35元,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