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4029号
原告:***,男,199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水木果装饰艺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
法定代表人:张小彬,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天水木果装饰艺术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麦积区。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水市麦积区。
原告***与被告天水木果装饰艺术有限公司、天水木果装饰艺术有限公司麦积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徐 强
二〇二二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