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鲁11执7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执行人: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昭阳路北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05279J。
法定代表人:韩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4月18日作出(2019)鲁11执7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项下存款100万元;于2019年4月24日作出(2019)鲁11执71号之一、之二、之三执行裁定,网络冻结被执行人日照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项下存款。
2019年3月27日至2019年9月3日,被执行人日照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别向本院账户汇入执行款共计495379.00元。
本案执行标的703564.00元、已执行到位款487960.00元、执行费7419.00元(按实际执行到位金额计算)。
2019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递交结案申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