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102执43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7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备案登记。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21年5月20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以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招投标、不得承接新的建设工程项目、不得申请新的资质类别、不得升级资质等。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朱晓云
二〇一八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张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