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102民初6031号
原告:***,男,195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江苏省赣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焦中华,北京市盈科(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0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西安路北段,组织机构代码:77840527-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9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9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焦婷
代理审判员路伟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