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102民初4309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日照东港开元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778405279J,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前五里河村沿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1976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
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蓝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