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102执430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65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查明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本金57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责令其到庭执行。于2018年4月25日启动网络司法查询,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经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被执行人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向其告知执行情况。据此,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鲁1102执430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日照市天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