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553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与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012民初553号之一
原告: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经济开发区**配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镇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与被告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原告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43.5元,保全费3270元,合计7713.5元,由原告江苏新城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