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332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祁县聚光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1084民初332号
原告: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天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县聚光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祁县经济开发区张北村广泰街2号。
原告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祁县聚光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货款及逾期利息;2.要求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被告欠原告货款,至今未付。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供货方)与被告(采购方)签订的两份太阳能组件购销合同均约定了争议解决方式,内容为“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的,将争议提交给采购方当地法院诉讼解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原、被告双方约定由采购方当地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故本院对本案依法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由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管辖。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祁县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平
代理审判员周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陆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