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1084民初2014号
原告: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高邮市天山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盖小军,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民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中久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朝阳路666号南浔科技创业园一层134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中久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27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370元,由原告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