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701号
申请执行人:诸暨市枫立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诸暨市。
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被执行人:***,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扬州市人,住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
本院在执行诸暨市枫立塑胶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履行(2020)苏1084民初523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50650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姚 剑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明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