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1084执267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国瓷泓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
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高邮市。
本院在执行江苏国瓷泓源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履行(2020)苏1084民初62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326959.35元(迟延给付利息顺加);如其银行账户存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扬州鑫晶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郭兆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沈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