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3民初942号
申请人: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应国京,经理。
被申请人: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成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人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在金融部门的存款165万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