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403民初942号之一
原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
法定代表人:应国京,经理。
被告: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成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立案时申请对被告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冻结被告银行存款165万元,诉讼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减少诉讼金额741282.48元。现被告向本院申请变更原告的保全金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变更了诉讼金额,其原保全金额过高,应予变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德州恒盛置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