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6-05-27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23民初01173号
原告: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大泊镇南路22号。
法定代表人:谈防震。
委托代理人:成磊、***,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义县百花山工业区桂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应国京。
委托代理人:***、何姹,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74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丹阳市辉腾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