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武义征宇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23民初3010号

原告:******材料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壶山街道黄龙工业区(浙江武义鹿湖工艺休闲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HW7RG2X。

法定代表人:邹健辉,系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张骏平(特别授权),系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水仙路**,公民身份号码:913307235505××××。

法定代表人:应国京。

本院在审理原告******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材料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且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1元(减免收取),由原告******材料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审 判 员  秦 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朱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