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民圆涂料有限公司与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6民初2642号 原告:上海民圆涂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实路688号1号楼5**1154室K座。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水仙路11号。 法定代表人:应国京。 原告上海民圆涂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锐亿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1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与法不悖,依法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民圆涂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747元,由原告上海民圆涂料有限公司负担(已缴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