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幕墙分公司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3民辖终1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幕墙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开发区东区科海大道322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经济开发区兴盛南路8号开发区办公楼501室-120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幕墙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北京幕墙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德兴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兴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5民初57454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公司北京幕墙分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产生争议,后被上诉人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案由向一审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上诉人认为本案案由不应为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因被上诉人合同义务为承揽上诉人布置的劳务工作,案由为承揽合同纠纷更为适宜,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管辖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据此,上述协议第十条已作出明确约定,协议履行如有争议,协议双方同意由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管辖解决争议,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综上,**公司北京幕墙分公司上诉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理。 德兴公司对**公司北京幕墙分公司的上诉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德兴公司以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为由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涉诉工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公司北京幕墙分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案件受理费70元,由浙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幕墙分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一审法院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黄 粲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