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新3201民初248号
原告:武汉佰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昌区珞珈山街东湖新村16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汉佰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法务工作者。
被告:甘肃中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雁南路18号软件大厦A区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佰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中梁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通知原告武汉佰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武汉佰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逾期未交纳。直至2019年3月19日我院收到原告武汉佰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武汉佰思腾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