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信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

保定尼尔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与河北信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任丘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冀0982民初447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保定尼尔电力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北信仁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尼尔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6元,由原告保定尼尔电力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卢卫东
书记员  张新体